在北京,夫妻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方式需根據(jù)房產的購置情況、出資來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以下是常見情況的分割規(guī)則:
1.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
如果房產是一方婚前全款購買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2.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婚后共同還貸
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楹蠊餐€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jù)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計算公式為:
補償款 = (共同還貸額 ÷ 總房款) × 現(xiàn)價 × (1 + 婚齡×2%)。
3.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該房產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法院可根據(jù)出資來源及比例,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4.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如果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5. 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
不論房產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會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等因素。
6. 房產加名后的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購房,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離婚時房產分割需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共同生活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加名方無重大過錯,法院可能判決房產歸加名方所有,并根據(jù)情況決定是否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 特殊情況
父母出資未簽協(xié)議:婚后父母出資未簽協(xié)議的,默認視為“附條件贈與”。如果婚齡不足5年,出資方可要求返還本金(扣除折舊)。
房產增值部分的計算:對于房產增值部分,通常按照共同還貸部分占總房款的比例,乘以離婚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
在實際分割過程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房產的出資來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子女撫養(yǎng)情況、家庭貢獻以及是否存在過錯等,以實現(xiàn)公平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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