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離婚訴訟中提起上訴的程序如下:
步:上訴起訴
女方應該向原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陳述上訴的理由和請求,同時提供證據(jù)。
第二步:上訴受理和傳遞
原審法院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立即將案卷和上訴狀上交給上級法院并告知女方。
第三步:上訴答辯
上級法院收到案卷和上訴狀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處理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當在接到上級法院的傳喚后,一周內(nèi)提供答辯狀并出具證據(jù)材料。
第四步:上訴庭審
上級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召喚雙方當事人出席。本次庭審的目的是進一步審查和認真審理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
如果需要進一步審查證據(jù),可以批準召謝人和鑒定人出庭證明,也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更多的證據(jù)。
第五步:上訴判決
經(jīng)過庭審和審查證據(jù),上級法院會對本案做出裁定。如果認為原判錯誤,可以駁回原裁定并作出新的分配決定或者更改原判并作出新的決定。如果認為原判正確,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六步:登記和執(zhí)行
上訴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將判決協(xié)商及時辦理離婚手續(xù)。如果當事人拒絕執(zhí)行上訴判決,則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保障上訴判決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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