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消息,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原本的9章61條增至10章86條,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有3方面的亮點:
一、聚焦女性職場公平,就業(yè)性別歧視將會被依法監(jiān)督并糾正
女性的職場公平一直是受人關注的問題,尤其是已婚已孕的婦女,經常會面對詢問生育情況以及生育后被調離到邊緣崗位的情況。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對于就業(yè)性別歧視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若職場女性遭到不平等待遇,可以向保留證據(jù),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檢舉,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二、聚焦性騷擾問題,為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jù)
在此前有關職場信騷擾的案件中,對于性騷擾的定義標準不一樣,事實也難以認定,受害者無法得到補償。對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在性騷擾發(fā)生之后,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
這一規(guī)定為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了幫助,也為完善相關制度提供了借鑒之處。
三、聚焦婚姻家庭權益,丈夫不能再做“甩手掌柜”
在《民法典》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家庭勞動中的勞動價值等問題有相應的規(guī)定,而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更好的保護婦女權益。
在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夫妻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如果一方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對方財產狀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法院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68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擔家庭義務,不能再做“甩手掌柜”。
并且針對征地拆遷不給婦女分補償款、外嫁女不能繼承家中財產等現(xiàn)實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同時,增加了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規(guī)定,有力的保障農村婦女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權利。
除以上三個亮點之外,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將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擴展至戀愛關系以及離異后的婦女,不再僅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做出了對女性更多的保護。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從多個方面給予婦女特殊保護,充分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并以具體的規(guī)定展示,讓以前無跡可尋的條文變得“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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